企业标准备案之系列划分为:
1,普通工业品
2,化妆品
3,消毒品
4,食品
5,医疗器械
1.企业产品标准
企业产品标准是指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规范文件。根据它的性质,它必须具备三项功能:1.质量评定的依据,企业依据该文件进行产品质量把控、检测及出厂;2.监管的依据,监管部门在定检时作为判定的依据;3.仲裁的依据,消费者使用产品出现问题时,第三方以该文件作为仲裁的依据。综上所述,企业产品标准是多方协调一致的结果,它的制定应有参
照,应能反映消费者的安全及相应需求,并应达到标准应有百度水平[2]
2.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是指企业向社会公开产品标准信息,同时就公开的相关信息表达企业的态度并接受监督。
2014年10月,国标委决定在上海、福建、浙江等7个省、市开展“探索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的试点工作。半年来通过试点的实践和探索,多地已经出台了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相关规范性文件。
现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出台的《浙江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为例,摘取部分内容,作为实施借鉴[3]
:
“一是明确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是企业依法将自主制定并实施的企业产品标准,向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住所地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存档备查(简称书面备案),或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统一开放的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简称自我声明公开)的行为。自我声明公开后的企业产品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和接受产品质量合格评定的依据。
二是要求企业自企业产品标准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备案或自我声明公开的形式(也可两种形式兼具),对
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备案。
三是要求企业以自我声明公开形式对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备案时,应当公布企业自我承诺、企业基本信息和标准的名称、编号、文本或产品技术指标名称、要求、测试方法等内容,并对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
四是要求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后,技术内容需作修改或补充、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或对标准进行修订的,企业应在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重新自我声明公开。
五是要求企业对自我声明公开后的企业产品标准定期进行复审,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复审周期不超过3年;相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企业应当及时对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复审;废止的企业产品标准,企业应当申请从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予以撤销
3.2.2.1释放政府资源。通过全国标准化改革大背景的标准化战略,一方面加大标准化宣传力度,营造标准化建设良好氛围,动员企业积极参与改革;另一方面设立标准化改革的利好政策,刺激企业主动参与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
3.2.2.2释放社会资源。利用标准化改革的市场红利,吸引标准化技术机构介入企业标准化建设,利用其现有的技术资源、人力资源,可以及时帮助企业进行标准化体系建设、人才培养、合格评定等。但是对比国外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行业,我国标准化由于其浓厚的行政色彩,致使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市场基本处于空白。要想完全释放社会资源,笔者认为标准化研究院、行业协会的市场化,以及利用市场资本驱动私营标准化机构的培育是可行的办法。
3.2.3开发智能化信息公开平台。“信息公开平台”不能只是简单“告示板”,而是应当具备以下几项功能:
3.2.3.1智能数据储存。企业信息一经上传系统,当与现行国家技术指标对比,确认无误,方可公开发布,并对数据做储存。后更新数据覆盖原有数据,原有数据不作删除,当储存至大数据库,这样即可以控制产品标准水平,又可以方便监管部门对企业实施 “动态监管”;
3.2.3.2智能数据搜索。一方面,智能搜索能够方便广大消费者,收集、对比消费产品各项性能指标,从而达到优的消费目的;另一方面,智能搜索可以刺激企业展开良性
竞争;
3.2.3.3智能数据保护。对企业上传信息中涉及自主知识产权和隐私内容,应具备数据读写、权限读取保护功能,从而保护企业利益不受损伤。
4.结语
企业标准并不单单是指导企业生产、帮助企业抢占市场份额,它更是一个国家的质量基础、核心技术的摇篮,能精准地代表一个国家的技术竞争力,可谓国之重器。而在我国,企业标准的发展一直处于被动,这一次“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的施行把企业标准从幕后拉到了台前,彻底展现在公众的视野之下,将为企业标准的发展带来莫大的机遇。
按照《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规划,到2017年,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将会基本完善并全面实施。而在这过程中,我们必将会面对上述和许多意料之外的问题。如何破解这些难题,为标准化改革事业拿下这一城,将成为我们每一位基层标准化工作者未来努力的方向。
对比企业产品信息,为自己的消费活动提供指引;
3.1.3.2消费者可以对企业公开标准信息进行监督,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3.1.3.3消费者缺乏专业的方法和知识,不可能完全的收集产品信息并对该信息作进一步的对比,从而辨别优劣。
3.2对策
3.2.1加快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的法制建设,确保该制度的执行,有法可依、于法有据。应结合新形势和工作实际,对旧有的“备案制管理规定”进行及时修订,以形成新的“产品标准管理规定”。“新规定”应具备以下3点要求:
3.2.1.1确立自我声明公开的法律依据;
3.2.1.2确定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义务、内容,以及公开内容的管理办法;
3.2.1.3明确责任主体,完善监督管理办法和运行体制。 3.2.2推动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的创建,保证企业发布标准水平。自我声明公开制度的实施有一个隐形前提,那便是要求企业具备较高的标准化管理水平、标准化意识以及较高专业素养的人才,而我国的标准化基础事业薄弱,在企业的层面上更是重灾区。在缺乏像“备案制”中专家把关的新环境下,如何保证企业发布标准的水平,对比国外的先进管理模式,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3.2.3.3智能数据保护。对企业上传信息中涉及自主知识产权和隐私内容,应具备数据读写、权限读取保护功能,从而保护企业利益不受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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